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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税总局拟推税务师制度入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已经提上日程。由中国国税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代理只能交给注册税务师,律师和会计师将无权从事此项业务。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拟作出如下授权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上述规定甫一问世,就引起部分专业人士强烈反对。反对的理由,一是,如果将税务师的管理权交给税务机关,税务师哪有胆量与税务机关抗辩?何以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就像把律师的管理权交给检察院,哪个律师还敢在法庭上和检察官叫板?

第二个反对的理由是,一些税务机关的退休人员将取得税务师资格,可能带来不公平问题。

业界建议,即使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设立行政许可,税务师的管理办法也应由国务院制定,该项立法权不应该交给税务主管部门。

目前,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在立法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分析,这种资格考试和业务准入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但是其上位法依据只是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难怪注册税务师行业经常被指责“违法”!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希望通过这次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从法律层面确认注册税务师的地位,为现有的行政管理文件找到上位法依据。

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应该都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但如果征求意见稿一旦获得通过,就只有注册税务师能够进行税务代理,将律师、会计师统统排除在外。这种制度安排让很多业内人士担心会引起行业垄断。

熊伟认为,由于涉税鉴证目前实行特许,只有注册税务师才能承揽,如果上述规定付诸实施,势必会引起代理业务的垄断现象出现。

担心还不止于此。北京彭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分析,税务师事务所完全由税务机关主管,肯定不符合维护行政相对人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权利。税务机关有立法权、执法权、执行权,还有对税务师行业进入管理处罚权,这个势必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出现。

据悉,2007年国税总局曾出过注册税务师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朱鹏祖介绍,他曾经看到过。这个征求意见稿规定,几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考试取得税务师资格:第一是税务机关从事25年以上的人可以取得。第二是年满50周岁的,在税务机关从事20年业务的可以取得。我认为是不公平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认为,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税务师只能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不能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因此,对税务师制度立法应当由国务院制定管理条例,而不能交由税务主管部门。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永东认为,税务师行业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不应该成为税务机关的代表,所以管理办法和制度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而不应由国税总局制定。

【视野点评】

本文涉及的相关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十九、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

“第九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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