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合行为,提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质量,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财政部、证监会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合行为、加强执业质量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接受财政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调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和接受调查的相关业务负责人不得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并且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整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定相关限定性条款等方式,对合伙人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予以规范。部分合伙人退伙的,不得携带业务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实行一体化管理 建立分支机构评估制度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整合行为后应当完善治理机制,在统一的品牌下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协调统一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在人事政策和财务制度等方面做到实质统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定期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未能保持一体化管理的分所不得从事证券业务,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建议分所审批机关撤回分所设立行政许可。
并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分支机构执行证券业务的评估制度,每年统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在每年1月15日前报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规范质量控制机制 提升业务质量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质量控制复核机制、完善质量控制复核流程、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合伙人之间、项目组与技术支持部门之间的分歧解决机制。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并以其作为执行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或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委派本所资深合伙人担任该分支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被吸收人员承做的证券业务,两年内均应委派本所原合伙人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并对新加入合伙人承做的所有证券业务进行内部检查。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新承接的证券业务,原执行该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被立案调查或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原执行该证券业务的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三次及以上的,应当委派本所担任合伙人三年以上的人员作为该证券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和质量控制复核人。
规范员工独立性管理 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员工独立性管理,明确对参与证券业务人员的独立性要求,建立健全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基本身份信息报备、投资信息登记、独立性检查和违规行为处理的独立性管理制度,并定期对从事证券业务人员进行独立性检查。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委派近三年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三次及以上的合伙人担任证券业务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时,应充分评估其适当性,并书面记录相关理由。
中国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针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
相关法规:关于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合行为、加强执业质量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