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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编制者反对PCAOB扩大审计披露提案

针对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增加审计报告披露内容的提议,财务报表编制者反馈给PCAOB的信息十分明确,那就是财务报表编制者并不希望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被审计师所取代。

联邦快递公司在提交给PCAOB的意见函中表示:“虽然一些投资者可能希望披露内容有所改进,但信息的正常来源渠道应该是管理层而不是审计师。”

PCAOB所收到的意见函表明,增加审计报告披露内容这项提案的关键内容遭到了财务报表编制者、审计委员会以及行业组织的强烈反对。

PCAOB收到了60多家公司的意见函并将其张贴在网站上。绝大多数财务报表编制者表达了反对意见,不赞成PCAOB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说明“重要审计事件”的提议。

苹果、雪佛龙、埃克森美孚,富国银行(Wells Fargo)等公司作为反对者,表示不赞成PCAOB提案中所描述的重大审计事件,因为这项规定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最困难的事项。

国际财务执行官公司报告委员会、美国商会资本市场竞争力中心等组织代表也致函PCAOB,反对提案所提出的将重大审计事件纳入审计报告。此外,一些审计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也表达了反对意见。

但是,许多为投资者谋利的机构和人士致函PCAOB,支持审计师提供更多披露信息。

PCAOB共计收到230多封意见函,包括来自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各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学术界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等投稿人。这些意见函已刊登在PCAOB网站上。

PCAOB首席审计师马丁·鲍曼(Martin Baumann)指出,该提案是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对审计报告的首次重大修改。投资者希望审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或保留意见外,还能提供更多的信息,PCAOB此项提议正是响应投资者诉求。

一些组织或者个人在意见函中反对将重大审计事项纳入审计报告,因为他们担心:

1、这种做法会让审计师成为公司信息的最初来源,而这原本是公司管理层所担当的角色。沃特·迪斯尼公司指出:“审计报告就重大审计事项进行沟通有可能会模糊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师在公司信息沟通方面各自的角色。”

2、信息可能会重叠,甚至相互冲突。一些编制者指出,公司管理层可能已将重大审计事件所包含的信息作为风险因素在财务报表中或作为会计政策在管理层讨论及分析报告(MD&A)中加以披露。康菲石油表示:“我们认为,在管理层对重大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进行论述后,审计师对重大审计事件再进行讨论不会带来任何附加值。”

3、公司之间出现不一致情况。一些编制者认为,PCAOB所提议的重大审计事项披露要求具有主观性,可能导致在相似情况下,审计师对披露与否做出不同的结论。好市多公司(Costco)指出:“如果某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所披露的重大审计事项在数量和程度上与其他相似的申报公司不同,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在意见函中表达了对上述问题的担忧。全美公司董事协会(NACD)认为“PCAOB这项提议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在其职能范围之内”,应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来判断这项报告是否有用,这样才是更合适的。

当然,也有许多投资者团体和提议拥护者致函以支持PCAOB扩大审计报告披露范围的提议。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呼吁审计师披露更多的信息,不要局限于PCAOB提案所涉及的范围:

美国消费者协会投资者保护部理事芭芭拉·罗珀(Barbara Roper)认为,该提案只侧重于审计信息,没有涉及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评估和论述。她说:“我们意识到,审计人员被排除在外,不能与投资者讨论他们对某家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主要印象,这种做法并没有任何法定依据。”

机构投资者委员会建议对该提案进行修改,要求审计师至少应根据审计流程的执行情况,对管理层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进行评估和沟通。该委员会认为:“只需要对提案模型稍作修改,审计报告就能提供投资者所需的意见,更好地响应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质量中心(CAQ)致函表示,重大审计事项可能对投资者有用,但建议优化审计师重大审计事项的判断流程。CAQ指出,审计师与审计委员会就重大审计事项进行沟通时,应该集中于那些最为重要的事项。

许多审计师事务所致函PCAOB,对CAQ的建议表示赞同,认为重大审计事项的披露问题只是审计师与审计委员会沟通话题的子话题而已。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以及德豪、致同、麦格拉瑞(McGladrey)都表达了相似观点。

目前,CAQ正与审计专业人士紧密合作,对该提案进行实地测试。完成实地测试并对结果做出分析估计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不过,CAQ希望今年春天在PCAOB召集的审计报告模式圆桌会议上,能就实地测试情况提前同与会者进行分享。

原文链接:http://www.journalofaccountancy.com/News/20149360.htm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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