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国财政部制定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保险机构的报表中增设了会计科目,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6505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2605保费准备金”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设置“4105大灾风险利润准备”、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提取利润准备”和“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明细科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大灾准备金有关信息。期末,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总部按照《规定》计提各类准备金,并对投资收益、支付理赔等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规定》发布前保险机构提取的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将发布之日前原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余额,按照其计提来源(保费或利润)从相关科目分别转入“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不再按原办法计提和使用大灾准备金。
相关法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