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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回顾

2013年,当“营改增”轰轰烈烈地推行到中国各地时,企业所得税似乎遵循其中性原则,保持低调,政策发布与往年相比也少了一些。中国新一轮改革的纲领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税制改革的内容中也没有直接提到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目标,但明确提出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要求。这实际上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制度已经基本成熟。

从总体看,2013年发布的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加务实细致,明确细化具体政策执行口径、调整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完善所得税管理制度,成为2013年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基调。

明确细化具体政策执行口径

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新的经济事项又层出不穷,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许多原则事项,但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各方的立场和理解不同,造成同一事项执行同一政策的结果不同,因此总局每年总要出台一系列统一口径的文件。

和以往年度略有不同的是,今年没有一个像2010年34号、2012年15号的汇总性文件,而是成熟一个就发布一个,发布一个就解读一个,便于各地执行。

一、关键字:维简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明确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办法,即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扣除,计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税法的要求扣除或摊销的处理原则与2011年第26号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相同。

二、关键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明确纳税人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专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在总局的政策解读中明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非规定保险,相关费用无需用人单位承担,即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

三、关键字:密不可分、技术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解释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的“密不可分”四个字,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相关业务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并与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两个条件。

四、关键字: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进一步解释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四条,明确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耐人寻味的是总局在发布的政策解读中说:“对电信企业提供售后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他日常服务等,属于提供销售劳务,不属于提供中介服务,相应地,电信企业为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所指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范畴。”说白了,就是电信企业的其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受5%的限额控制。

五、关键字:混合性投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明确混合性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本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3.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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