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对宏观套期运用组合重估法(讨论稿)》征求意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于2014年4月发布了《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对宏观套期运用组合重估法(讨论稿)》,征求意见截止期为10月17日。现将讨论稿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在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过程中,IASB 决定将套期会计分为“一般套期会计”和“宏观套期会计”两种。2013年11月,IASB发布了一般套期会计的最终稿(IFRS 9组成部分)。但是在实务中,由于风险管理对象本身不断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被管理的资产和负债组合成为随时有进有出的“开放性组合”。对于这种组合,一般套期会计难以适用。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 借用了银行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动态风险”概念,提出了一种名为“组合重估法”的套期会计方法,作为其新的宏观套期方法。
组合重估法主要用来管理利率风险。其核心思想是,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被管理组合(各资产负债表日不同)中的资产和负债使用新利率进行折现,将其现值差额与套期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比较,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动态风险管理的显著特点是没有可辨认的风险。由于组合是开放的,被套风险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组合重估法试图通过定期按照新利率折现回避被套风险每期变动的问题。虽然“组合重估法”是以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为基础提出的,但讨论稿也探讨了应当如何将该方法运用到其他风险管理领域,例如商品价格风险。
共十九大类26个问题征求意见:
(一)对组合重估法的必要性和效用的总体性评价。
问题1—对动态风险管理的会计方法的需求
您是否认为需要专门的会计方法,以在主体财务报表中反映动态风险管理?请给出您的理由。
问题2—目前在主体财务报表中反映动态风险管理的困难
(1)您是否认为本讨论稿已正确识别出主体目前在对动态风险管理时应用现行套期会计要求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不同意,在为动态风险管理开发会计方法时,理事会还有哪些其他的问题需要考虑?
(2)您是否认为组合重估法能解决这些问题?请给出您的理由。
(二)对动态风险管理的定义和描述,以确定组合重估法拟解决的问题。
问题3—动态风险管理
您认为第2.1.1-2.1.2段对动态风险管理的描述是否准确和完整?如果认为不准确或不完整,请给出您的理由,以及您建议的修改及理由。
(三)组合重估法拟规范的风险和行为类型。
问题4—在途交易,权益模型账簿及行为在途交易
(1)如果在途交易被主体认为是其动态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您认为是否应将其纳入组合重估法?如果不同意,请给出您的理由。请结合可行性、财务报表提供信息的有用性及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一致性来阐述您的理由。权益模型账簿
(2)如果权益模型账簿被主体认为是其动态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您认为是否应将其纳入组合重估法?如果不同意,请给出您的理由。请结合可行性、财务报表提供信息的有用性及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一致性来阐述您的理由。
(3)出于应用组合重估法的目的,如有风险基于行为进行管理,那么现金流是否应基于行为而非合同条款(比如考虑了提前还款的预期)?请结合可行性、财务报表提供信息的有用性及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一致性来阐述您的理由。
(四)组合重估法如何考虑利率风险中的提前还款风险。
问题5—提前还款风险
当含有期权的动态管理工具作为动态风险管理被用来对提前还款风险进行管理时,您认为组合重估法应当如何考虑动态风险管理活动?请给出您的理由。
(五)组合重估法是否应考虑预期客户行为改变。
问题6—客户行为改变的确认
当行为化组合的现金流概况体现出来的客户行为既往假设发生改变时,您是否认为应通过组合重估法根据变化的程度将其影响确认在损益中?请给出您的理由。
(六)一些银行运用“底层”法来对包含有提前还款敞口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管理。底层法仅对底层的重定价风险进行计量,在应用组合重估法时,忽略了客观存在并集中于顶层的提前还款风险。对于顶层的提前还款权价值变动,如果既未通过对提前还款权本身估值,也未更新或重估行为现金流,那么可提前还款组合的利率风险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无法在体现在重估中。如果被管理组合的重估基于组合中一定比例的敞口,例如当被套期的敞口从80%上升到90%,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此时,需要对新增10%的首次重估进行跟踪和摊销,这就增加了操作难度。
问题7—被管理敞口的底层和一定比例
如果出于动态风险管理目的,您认为在组合重估法中是否允许或要求使用底层或比例法?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赞同,对于识别出的概念和操作上的困难,您有何建议?请给出您的理由。
(七)风险管理人员的活动通常受控于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就是主体(如银行)为愿意承受或可以承担的风险水平设置的临界值,即他们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因此,风险限额特定于主体,并且是一项触发主体需要通过套期来进行风险缓释的临界值。理事会的初步意见是不支持将风险限额法纳入组合重估法中。
问题8—风险限额
您认为应用组合重估法时,是否应体现风险限额?请给出您的理由。
(八)银行通常认为核心活期存款会产生利率风险。核心活期存款包括例如往来账户、储蓄账户和其他性质类似的账户等活期存款。这些客户存款或账户的利率通常稳定在零或者较低水平。对上述存款支付的利息通常对市场利率变化不敏感。在管理利率风险时,银行区别对待核心活期存款和剩余活期存款。鉴于对核心活期存款稳定性的假定,银行将其作为固定利率资金,并出于动态风险管理目的对其采用固定市场利率和条款来管理。银行使用的到期日也考虑多种因素,通常同时包含现有客户和新客户的预期行为,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剩余的活期存款(即不被认为是核心活期存款的部分)通常根据合同条款,视作隔夜存款来进行动态风险管理。理事会初步认为,组合重估法应当在会计处理中纳入动态风险管理的上述因素。在组合重估法下,核心活期存款利率组合被作为被管理组合的一部分。当活期存款的行为被纳入考虑时,该方法捕获了敞口产生的利率风险,这与银行的动态风险管理相一致。
问题9—核心活期存款
(1)您是否认为核心活期存款应基于行为纳入被管理组合中(前提是主体出于动态风险管理目的也基于行为进行考虑)?请给出您的理由。
(2)您认为是否有必要为主体确定核心活期存款的行为框架提供指南?请给出您的理由。
(九)有些金融工具以基准利率减息差来定价。这些通常被称作为“低于基准利率工具”(如低于LIBOR的工具)。当低于基准利率金融工具支付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浮动利率时,通常嵌入一个保底值,这样就不至于使利息为负值。风险管理人员通常不会将嵌入保底值的利率风险纳入到被管理的组合中。对于组合重估法如何运用于低于基准利率工具,讨论稿提出了3种方法。对于低于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金融工具中的保底值,讨论稿建议通过转移定价引入内部保底交易和内部基准利率存款使之包含在重估调整中。
问题10—被管理风险低于基准利率的工具
(1)如果低于基准利率工具与主体的动态风险管理方法一致(即3.10中的方法3),您认为低于基准利率工具是否应当像基准利率工具一样纳入被管理组合?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不同意,您认为本讨论稿中用来对低于基准利率工具计算重估调整其他两个备选方案(即3.10中的方法1和方法2)是否恰当体现了低于基准利率工具的风险?请给出您的理由。
(2)如果低于基准的浮动利率金融工具嵌有保底值,而该保底值由于保留在业务单元而未包括在动态风险管理中,您认为不在被管理组合中体现保底值是否合适?请给出您的理由。
(十)在组合重估法下,开放式风险净敞口取决于被管理组合中的被管理敞口。开放式风险敞口的重估采用现值技术来决定,折现率通过参照被管理风险进行识别,并用来对现金流进行折现。这并不是对被管理敞口的整体公允价值重估。
问题11—被管理敞口的重估
(1)您认为本章节描述的重估计算是否忠实体现了动态风险管理?请给出您的理由。
(2)当动态风险管理目标是针对银行的融资成本来管理净利息收入,您认为将资金成本作为被管理风险是否恰当?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不恰当,请给出您的建议并阐述理由。
(十一)出于运用组合重估法的目的,可以使用银行已有的转移定价流程作为实用方法来确定被管理组合的被管理风险。可行的实用方法是,如果转移定价中的风险被视为足够贴近被管理敞口中的风险,允许使用转移定价中的风险来代表被管理敞口产生的风险。
问题12—转移定价交易
(1)出于运用组合重估法的目的,您是否认为转移定价交易很好地体现了被管理组合中的被管理风险?您认为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到资产负债管理中心的风险在何种程度上体现了被管理组合中的风险?(参照第4.2.23-4.2.24段)
(2)如果被管理风险是融资利率,且通过转移定价交易得以体现,您认为第4.2.21段中讨论的哪种方法最能忠实体现动态风险管理?如果您认为所有方法都不合适,您有何建议的替代方案?请在您的回复中同时考虑忠实体现和操作可行性。
(3)对于可被用来作为转移定价基础的基准和息差,您认为出于应用组合评估法是否需要限制合格标准?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认为不需要,您建议哪些改动并阐述理由。
(4)如果转移定价被当做实用方法来运用,您如何解决第4.3.1-4.3.4段中识别的对持续联系的顾虑?
(十二)对特定敞口来说,不是总能识别“明确”的资金来源,来为转移价格或融资利率的确定提供基础。资产负债管理中心通常对组合进行评估或采用银行常用的融资基准,或是通过转移定价交易来对特定组合分配融资基准利率。
问题13—选择融资基准
(1)如果融资基于不同的融资基准,您认为对所有被管理组合识别单一的融资基准是否可以接受?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可以接受,请解释哪些情形比较合适。
(2)您认为是否必要设定标准来选择合适的融资基准?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认为有必要,应当有哪些标准,请给出您的理由。
(十三)有些情况下,银行的动态风险管理目标是基于定价基准(即贷款给客户时确定定价的基础)而不是融资基准来管理其净利息收入。如果定价基准被识别为被管理风险,那么为了体现动态风险管理,在计算组合重估调整时对分子和分母的确定就需要参照定价基准。定价基准之外的风险(如信用风险)从组合重估法中排除在外,这与被管理风险是融资基准时一致。
问题14—定价基准
(1)请列举一个或多个针对定价基准对组合进行动态风险管理的例子。
(2)如何确定这些组合的定价基准?如果定价基准被用于动态风险管理,您是否认为它是运用组合重估法的恰当基础?
(3)当定价基准被用于动态风险管理中时,您是否认为组合重估法的运用会为动态风险管理活动提供有用的信息?请给出您的理由。
(十四)在财务报表中忠实体现动态风险管理可能存在多种方法。一种可能的方法是该模型可以捕获动态风险管理的所有要素,如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通过套期保值进行的风险缓释。在此方法下,主体从事任何一项活动都会导致应用组合重估法,并且旨在将这些活动忠实地体现到财务报表中。另一种方法是,同样以动态利率风险管理为例,仅当动态风险管理的三要素(即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通过套期进行风险缓释)均被主体实施时,才考虑使用模型来捕获动态风险管理的特征。讨论稿比较了专注于动态风险管理和专注于风险缓释两种重估组合法应用范围的优劣,并讨论了分别在上述两个备选范围应用组合重估法时,应当强制采用还是选择采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合格标准的必要性问题。
问题15—范围
(1)您认为组合重估法应适用于主体动态风险管理下的所有被管理组合(即关注于动态风险管理的范围),还是仅限于主体通过套期进行风险缓释的情形(即关注于风险缓释的范围)?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您两种都不同意,您有何建议?请给出您的理由。
(2)请就在两种备选范围下实施组合重估法所能提供信息的有用性作出评价。您认为将限于风险缓释的组合重估法与IFRS 9中套期会计要求相结合,是否能忠实反映动态风险管理?请给出您的理由。
(3)请对两种备选范围应用组合重估法的操作可行性作出评价。在关注于风险缓释的情况下,需要如何适应频繁变动的已识别的被套期子组合和/或比例部分?
(4)如果考虑除利率风险之外的风险(例如商品价格风险,外汇风险),(1)至(3)的答案会有何不同?请给出您的答案和理由。
问题16—强制或可选择应用组合重估法
(1)当组合重估法的应用范围是关注于动态风险管理时,您认为是否应当强制运用?请给出您的理由。
(2)当组合重估法的应用范围是关注于风险缓释时,您认为是否应当强制运用?请给出您的理由。
问题17—其他合格标准
(1)当组合重估法的应用范围关注于动态风险管理,您是否认为不需要额外的标准来运用组合重估法?请给出您的理由。
①视组合重估法的运用强制与否,您的答案是否会改变?请给出您的理由。
②如果可选择运用组合重估法,但关注于动态风险管理,那么对开始和停止组合重估法,您会建议什么标准?请给出您的理由。
(2)如果组合重估法的应用范围关注于风险缓释,关于什么是动态风险管理下通过套期产生的风险缓释,您认为是否需要额外的合格标准?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您的答案是肯定的,请说明您建议的适用标准及理由。
①视组合重估法的运用强制与否,您的答案是否会改变?请给出您的理由。
②如果可选择运用组合重估法,但关注于风险缓释,那么对开始和停止组合重估法,您会建议什么标准?请给出您的理由。
(十五)组合重估法在主表中的列示方法。
问题18—列示方法
(1)对于在财务状况表中的列示方法,您更倾向于使用哪种?请给出您的理由。
(2)对于在综合收益表中的列示方法,您更倾向于使用哪种?请给出您的理由。
(3)如果您认为其他方法能更好的在财务状况表和/或综合收益表中反映动态风险管理活动,请详述您的方法。请结合信息的有用性及操作的可行性,解释您倾向该方法的原因。
问题19—内部衍生工具的列示
(1)如果主体使用内部衍生工具作为其动态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本讨论稿考虑其是否有资格被纳入组合重估法的应用中。这就导致在综合收益表中对内部衍生工具进行总额列示。您认为总额列示会增强主体动态风险管理和交易活动的相关信息的有用性吗?请给出您的理由。
(2)您认为这里对内部衍生工具描述的处理是否提高了组合重估法的操作可行性?请给出您的理由。
(3)您认为将内部衍生工具纳入组合重估法的应用还需要更多的条件吗?如果有,请说明具体的条件,并给出您的理由。
(十六)组合重估法在附注中的披露方法
问题20—披露
(1)您认为识别的每一个部分是否能提供动态风险管理的有用信息?请针对每个部分给出您的观点和理由。
(2)如果您认为某一部分不能提供有用信息,那么请指出该部分并解释理由。
(3)如果需要的话,您认为何种额外的披露会提供有关主体动态风险管理的有用信息?请解释您认为这些披露有用的原因。
问题21—披露范围
(1)您认为披露范围是否应与组合重估法的应用范围一致?请给出您的理由。
(2)如果您认为披露范围不应与组合重估法的应用范围一致,那么您认为什么样的披露范围是恰当的?请给出您的理由。
(十七)运用组合重估法的其他考虑事项。
问题22—将敞口纳入被管理组合的时间
您认为当主体首次成为合同方之后,组合重估法是否应当允许将敞口纳入被管理组合?请给出您的理由。
(1)如果允许,您认为在哪些情况合适,请给出您的理由?
(2)对于任何非零的首日重估,您建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请解释您的理由,并就操作方面的影响进行评论。
问题23—从被管理组合中移除敞口
(1)您是否同意以下的规定,敞口一旦被纳入被管理组合,应当保留在组合中直至被终止确认?请给出您的理由。
(2)除本讨论稿所考虑的情况以外,您认为是否还存在其他合适的情形可将敞口从被管理组合中移除?如果有,请列出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原因。
(3)如果敞口在到期前从被管理组合中移除,对已确认的重估调整,您建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请给出您的理由,并评价提供给财务报表使用者信息的有用性。
问题24—外币工具的动态风险管理
(1)您认为是否可能结合已被动态管理的利率风险对外汇风险的动态风险管理应用组合重估法?
(2)请对上述动态风险管理方法以及如何应用组合重估法进行概述,如果认为不能应用,请概述您的原因。
(十八)将组合重估法应用于其他风险。
问题25—对其他风险应用组合重估法
(1)组合重估法能否用于除银行动态利率风险管理之外的动态风险管理中?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同意的话,您认为适合哪些情形?请对这些情形进行解释。
(2)对于(1)中所阐述的每个情形,请解释是否及如何应用组合重估法,以及是否能在主体财务报表中提供有关动态风险管理的有用信息。
(十九)替代方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组合重估法
问题26—通过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组合重估法
您认为,以第9.1-9.8段所描述的方式使用其他综合收益的方法是否值得考虑?请给出您的理由。如果您认为应当在组合重估法中使用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如何克服该替代方案在概念和实务上的困难?
相关法规: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对宏观套期运用组合重估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