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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获罪案折射出什么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四川省泸州市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给朋友发放600余万元高利贷,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这起因高利贷获罪案在全国尚属首例,不仅在司法界引起了激烈争论,更在民众心中激起了巨大波澜。此事虽属个案,但却折射出其背后深层的金融问题。

金融立法滞后

中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金融“四法一决定”,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地位和惩治金融领域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近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经济发展,金融业处在高速增长期。特别是民间金融急剧扩张,全国民间资本总量达30多万亿元,这些民间资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而原有金融法律条款尚未涉及民间金融,特别是《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仅对人民币、信贷、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领域的犯罪进行了司法规定,对高利贷是否违法缺乏法律界定。现在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仍依据人民银行1995年公布的“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显然,这对打击当前高利贷行为起不到法律威慑作用。加之政府和监管当局对民间借贷重视不够,致使立法进展迟缓,民间借贷至今仍游离在非法与合法边缘,使监管陷于两难境地:若是对放高利贷者一律课刑,严厉打压,其后果是封死了民间资金出路,影响了经济发展与繁荣。若是放任不管,参与者更多,民间借贷的“泡沫”会越来越大,最后资金链断裂必将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泸州高利贷案敦促政府及监管当局应加快相关金融法制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加快《民间借贷法》制定和实施,打破民间借贷司法僵局,实现民间借贷监管法制化。

金融监管滞后

目前,因宏观调控,银行信贷投放紧缩,一些中小企业投身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有些中小企业甚至从实体产业抽出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加之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其他民间机构或个人的推波助澜,形成了“全民放贷”乱象。政府和监管当局由于缺乏监管法律依据,使监管陷入尴尬局面: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造成了民间借贷放任自流,使民间借贷暴利及其他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二是机构审批混乱,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分属不同主管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监管合力,造成了对民间借贷方式、利率的监管真空。三是一些银行机构自律意识差,“防火墙”无法筑牢,使不少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因此,泸州高利贷案再次敲响警钟,政府与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坐视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应站在稳定社会的政治高度,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疏导,营造社会监管舆论,凝聚监管合力,强化监管工作。

金融改革滞后

民间借贷活跃有两大根源:一是银行长期实行存款负利率政策及通货膨胀导致民众存款贬值。二是银行存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双轨制”形成巨大套利空间。资金逐利本性决定了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必然性。据央行统计表明,8月份到9月份上半月45天时间,中国国有银行存款比去年同期少增加上万亿元,这些资金从银行体系流入了民间借贷、其他获利较高的投资市场。因此,泸州高利贷案再次催促政府应坚定加快金融改革决心:一是打破利率改革僵局,有效推进利率市场化。在完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加快《银行破产法》与《民间借贷法》立法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缩小银行资金与民间借贷资金的利差,促使民众理性选择资金投向,避免民间借贷无序扩张。二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社会资金流动和民众信贷需求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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