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8月30日中国银监会就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公开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
相比较于目前正在施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新的《高管办法》对于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加强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标准,额外增加七条专门针对拟任、现任独立董事及其近亲属的限制性条款。比如《高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现)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七)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比较于目前正在施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新的《高管办法》还对银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终止、任职资格失效等情形作出新的规定。比如《高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该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三)因主动辞职、被金融机构解聘、罢免,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四)因被有权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批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五)因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