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如下一个场景:Jimmy B有限公司的CEO张某,某天欣喜若狂地过来对你说公司已经研发出具有世界顶尖技术水平的3D打印机,并有意开拓前景广阔的海外市场。作为备受公司信任的会计师,你需要做的就是给出在资金流动方面最节税的方案和为股东们所信服的前景规划。的确,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澳大利亚中小企业也正在寻求扩大海外市场的契机,这时公司税务顾问就会经常面对海外业务节税问题的不知所措,感到无从下手。
结构化选择
Jimmy B公司扩大其海外科技市场的方案多种多样,但是采用哪种结构模式需要慎重考虑:
1. 澳大利亚境内生产并直接出口海外
2. 海外生产销售一条龙
3. 网络销售
4. 建立海外销售分公司
6. 建立海外子公司
7. 通过第三方合作,建立海外合资企业
8. 将特有技术授权海外子公司,合资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
考虑因素
企业在结合自身条件进行海外拓展方案决策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九项内容:
1. 居住权和收入来源
澳大利亚居民必须就其来源于海内外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澳大利亚公民直接进行海外贸易或者网上交易,无论其所售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方身处何处,也必须就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向澳大利亚缴税。有两种主要措施可以防止重复征税:a. 签订一份避免双重课税的协议b. 制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详见下文)。
2. 了解自己的免双重课税协议(DTAs)
双重课税协议是指国家间通过签署协议来决定某项收入的来源地,终极征税权和适用税率。关键是纳税人应该清楚如何通过免双重课税协议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确保避免重复纳税。此类协议中提到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所得,以及澳大利亚驻海外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总之,免双重课税协议可有效使税款扣除最小化。
3. 海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FITOs)的可行性
对于澳大利亚公民来说,其取得的源自澳大利亚境外的收入、利润和所得(包括资本收益)均适用该海外收入税收抵免(FITOs)政策。FITOs本质上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 适用于来自全球的海外所得
2. 必须已经缴纳海外所得税
3. 不可返还及延续至下一财政年度使用
4. 申请降低澳大利亚税收的前提是按照海外收入税收规定,该项收入是海外税的应税所得
5. 某一财年内来自海外的收入在海外缴纳的税额总计必须超过1000澳币
4. 有常设机构么?
一个澳大利亚实体机构的海外运作不仅仅局限于通过网络向海外出售产品,而通过在海外设立常设机构,便可拥有自己的海外生产线,运营办公室或者海外雇员。
企业在其他国家是否设立常设机构是一项复杂的决策,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必须基于现实,分情况讨论。如果一家澳大利亚企业在海外设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则该企业需要知晓以下涉税问题:
1.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海外机构的收入和费用,必须按照海外机构所在地法律的规定计税;
2. 企业海外机构取得的海外收入在澳大利亚境内可免税和豁免;如果纳税人是非公司形式,则其所得税可在澳大利亚缴纳并可考虑使用所得税抵免政策;
3. 同样地,澳大利亚常驻海外机构流动资产所取得的资本收益也可免税;
4. 海外机构在境外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在所得来源地扣缴税款;
5. 海外机构为取得免税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澳大利亚的税收减免政策
5. 红利抵免的可行性
企业纳税人必须清楚,任何海外税收政策中都不存在有关红利抵免的规定。这导致取得海外红利收益的澳大利亚股东,其承担的实际税率被提升。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海外交易价格时,税务泄露亦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6. 警惕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除了所得税,企业还需要高度警惕间接税,了解这些税种的跨国运作机制。产品和原料的原产地和销售地不同(例如,将原产自亚洲国家的产品销往美国),类似跨国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要复杂得多。
7. 跟进国际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法案旨在确保国际贸易双方利益均衡,同时也防止任意一方掌控利益转移。比如,一个坐落于低税负地区的澳大利亚海外机构以向美国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营业务,出于获得更多节税收益考虑,该机构可能更倾向于寻求海外最大利润。转让定价原则能够有效防止利润转移出澳大利亚境内。因此,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及时以书面形式表态支持独立交易原则和合理转让定价,对于纳税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8. 恰如其分-切忌适得其反
巧妙的税务管理更便于节税。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税收最小化与偷税漏税仅一念之差,因此切忌过为己甚,应恰如其分。
9. 多向专业税务顾问请教
企业海外发展的过程注定纷繁复杂,要想进行有效地税务转移必须考虑诸多因素。因此建议多向国内外专业税务顾问咨询之后再做决定。
原载自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协会《公共会计师》2012年02月-03月号,第51-5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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