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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扣除试点

9月4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增值税自1993年在中国开征以来,农产品增值税政策逐步完善,1995年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到13%,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2012年,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加工行业先行试点,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以解决解决部分加工品增值税“高征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的主要税种,此次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进一步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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