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关于《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综合复核的第二封意见函。在第一封意见函中,ESMA建议IASB继续禁止所有金融机构采用《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在第二封意见函中,ESMA则建议IASB应禁止在受监管市场上市的公开交易主体采用《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在2012年12月提交了第一封意见函(请点击这里链接至IAS Plus网站查阅有关信息)后,ESMA“了解到某些利益相关方称每一单独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能够自行决定公开交易的主体能否采用《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针对其权益和债务工具不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私营公司所编制的一套会计准则)。”
ESMA认为,在受监管市场引入一个(与同一市场上其他上市公司相比)适用更宽松会计原则的上市公司子类别会存在明显缺陷。ESMA认为这将导致:
• 投资者受保护的程度有所下降并同时导致潜在风险增加,
• 公司的规模是表明该公司参与的交易复杂程度的指标的观念,
• 因透明度的下降将使资本成本增加,
• 有可能使市场失去信心。
ESMA网站上的意见函全文详见:http://www.esma.europa.eu/system/files/2013-228.pdf 。
来源:德勤